广州市粤安迅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安迅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敏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粤安迅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华坑路自编33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5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少波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故本案应当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据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显示,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鹤景路375号,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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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