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462号之一
原告:上**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65号457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256号205室A座。
原告上**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2023年5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37.30元,合计人民币462.30元,由原告上**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分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