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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462号之一 原告:上**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65号457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256号205室A座。 原告上**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2023年5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37.30元,合计人民币462.30元,由原告上**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分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