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新壹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6民初310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富顺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256号205室A座。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全,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新壹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人民大道与板桥路交叉口新城国际商业广场3楼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新壹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豫0926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濮阳新壹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41343.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上述措施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该案经本院审理调解结案。现濮阳新壹城置业有限公司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工程款金额履约完毕。申请人上海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濮阳新壹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濮阳新壹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限额441343.63元以内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