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长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银宝商业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3812号
原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19226606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宝安长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城七区,组织机构代码:192501837。
法定代表人:**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银宝商业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6939814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组织机构代码:19241454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二区,组织机构代码:19247***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权,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长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长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