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23593号之一
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被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财产保全费430元,由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慧
书记员  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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