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03执恢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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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7)陕0103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标的139000元。首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2017)陕0103执37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追加第三人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予以支持,以(2021)陕0103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恢复执行中,本院经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除本案执行费1985元,标的139000元已发放给***。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03执恢16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