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202民初195号
原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路******阁3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咸宁辛勤医院有限公司,地址: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专,系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咸宁辛勤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咸宁辛勤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咸宁辛勤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