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艺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15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B座2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9163。
法定代表人谢贵乾。
被执行人深圳市艺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东园新村10栋103室(仅作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39879U。
法定代表人韩昌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艺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0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842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清偿了本案债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08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0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翁守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