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4408号
原告深圳市深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彦平。
委托代理人肖洪林,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勇,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名波。
委托代理人王军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完毕和解款项,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 翔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