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奥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县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2民初2046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湖北省郧西县人,住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平,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石佛寺镇中心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夏钰恒,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山,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郧西县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江岸路**。
法定代表人:殷均忠,系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志良,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伟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民安小区民安路********。
法定代表人:左晓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伟奥建设有限公司、郧西县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文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