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终1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武,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伟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民安小区民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左晓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辉,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伟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协商处理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24元,减半收取1501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昆
审判员 徐恩田
审判员 王广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大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