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2765号
原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竹溪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
法定代表人:尤念军。
被告:湖北伟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民安小区民安路********。
法定代表人:左晓堰。
被告:蒋廷平,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伟奥建设有限公司、蒋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继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蕾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