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3民初111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马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宏发金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70872991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诉被告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