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3民初1112号
原告:***(又名**),男,199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业职业,住云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昭
通市昭阳区宏发金都C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600670872991U。
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业职业,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