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汕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3076号君子广场19-2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3)粤1521民初1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2023)粤1521民初18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本案的案由应该界定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在事实理由中阐述系**将木工作业分包给***,那么,**和被***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产生的争议是劳务费纠纷,并非工程款纠纷。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而应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未能提供劳务合同佐证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双方虽未签订具体合同,但从***提交的《海丰工地》《海丰新城和樾一期一标,木工班组(***)结算清单》《海丰新城和樾一期二标,木工班组(***)结算清单》等证据可以看出***施工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对具体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并非仅提供劳务。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上述主张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广东省海丰县,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驳回**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