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尊宸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尊宸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飞之翼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6056号
原告:河南尊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79HHH3R。
法定代表人:刘献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平,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飞之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河南外包产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E2PR44。
法定代表人:韩少兵。
原告河南尊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飞之翼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南尊宸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李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飞之翼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8400元服务费;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入住河南政府采购网,于2019年10月9日与被告河南飞之翼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建设合同》约定:(1)被告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原告的要求设计、制作网站,并负责网站的维护工作;(2)为了网站安全,被告应每月对甲方网站备份网站程序和数据库;并对人员配备、功能展示、项目进度规划、费用预算和售后服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项8400元,被告开具了相应发票。但被告并未及时按照原告要求设计、制作和交付网站,也未按要求对网站进行维护。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目标网站和提供售后维护服务,导致目标网站至今仍不能正常访问。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实现其正常的网上商城营运。故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第一期费用84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网站建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建立公司www.hnzunchen.com(网站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建站服务内容:按照甲方要求:一、网站设计:设计版面、栏目、首页、二级页面;二、功能设置:功能模块设置;三、网页美化及特效;四、网站空间申请;五、域名申请;六、网站正式开通;七、网站维护。收费标准:单用户商城一个,网站空间:VPS服务器一个,2年,网站域名:甲方己有,合计14000元。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预付60%合同款项,即人民币8400元,网站验收上线前预付剩余40%,合同尾款即人民币5600元。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费用。并不包括对任何一方的惩罚性赔偿。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第二条约定的费用;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全额返还第二条约定的费用。补充条款:含3个点发票。关于项目进度规划,双方约定1.项目确定与项目研讨会为1个工作日;2.商城静态设计图为2个工作日;3.后台开发及数据库开发为15个工作日;4.内部测试与修复为2个工作日;部分开发是同时进行,整体开发时间为20个工作日。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平顶山银行向被告转款支付了8400元,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张,金额为8400元。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网站建成并交付使用,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建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网站建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预付款8400元,被告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约定进度完成网站建设并验收上线,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8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4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飞之翼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且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尊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飞之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
二、被告河南飞之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尊宸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款84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尊宸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河南尊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5元,由被告河南飞之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郭喜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