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工程指挥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7102民初18号
原告: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劳动路350号1号楼3单元31号。
法定代表人:遆晶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春都东路2号。
负责人:***,该指挥部指挥长。
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陇海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工程指挥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计1719.5元,由原告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尊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