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新密万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1714号
原告: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劳动路350号1号楼3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8160474H。
法定代表人:遆晶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万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任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HUAM2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与被告新密万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德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万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德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