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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杨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2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
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河南金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审被告:河南国控广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东方港汇中心4层4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647641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国控广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12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129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