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2民初1141号
原告:河南国控广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东方港汇中心4层4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国控广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广德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控广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控广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解除河南国控广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于2014年9月25日所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每辆车收取管理费1000元,20辆车共计收取20000元;2.依法判令将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重型自卸货车过户到***或***指定的公司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5日,国控广德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乙方愿意和甲方合作,以甲方名称将乙方车辆〔当时乙方挂靠甲方名下的是22辆车,抛出已经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车辆,现还剩余20辆车(车牌号即: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仍挂靠在甲方名下〕登记上户,并以甲方名义运营。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完成车辆入户登记及车辆经营所需证件和手续,而被告未按照挂靠协议约定内容足额投保。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最近两年上述挂靠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在这期间上述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同意解除和原告所签订的挂靠协议,但不同意将案涉车辆过户到被告个人名下。案涉车辆系拉土方的货运车辆,以营运为目的,过户到个人名下无法办理营运证,希望能够过户到其他公司;2.不同意向原告支付管理费用,挂靠协商并未约定要收取管理费用;3.案涉的20辆车并不都是被告的,还有其他人的,只不过以被告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挂靠协议,将案涉车辆挂靠到了原告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5日,原告河南国控广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包括车牌号为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的车辆以原告名称登记上户,并以原告名义进行运营,原告只是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车辆的所有权仍归被告所有。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车辆每年必须在原告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不按期缴纳该协议约定的各项保险费用,原告有权停止被告方车辆的运营,不予提供车辆年检手续,直至注销被告车辆的运营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协议签订后,案涉的20辆车登记在了原告名下。2017年3月3日,河南广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为河南国控广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5日,原告以被告未按挂靠协议约定内容足额足项投保,从而损害了原告利益为由,向被告地址通过EMS邮寄解除挂靠协议函,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原告原告所发的函件。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内容来看,原、被告双方在涉诉车辆挂靠经营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诉请解除挂靠协议,鉴于双方所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未约定,2020年7月2日,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挂靠协议,故对原告关于解除挂靠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确认双方在诉讼中合意解除。因案涉车辆是登记在原告公司名下,挂靠协议解除后需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同意协助被告办理案涉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但被告对转移登记入户信息暂时未能明确,可待双方进一步协商明确后予以处理。关于原告诉请收取车辆管理费用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签订的挂靠协议中并未约定车辆管理费用,故原告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河南国控广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于2020年7月2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河南国控广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利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