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7490号
原告:湖南三乔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合一组0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上诉(仲裁)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仲裁)请求,代为接受和解、调解,代为签署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上诉请求,代为签署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接收和解、调解,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代为签署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925号枫溪苑小区写字楼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三乔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三乔林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乔林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乔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湖南三乔林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