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世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1民初19870号
原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J。
法定代表人:陈汉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仪,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世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16。
法定代表人:王国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畴,女,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27,系被告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锦培,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558,系被告的员工。
原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世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李雪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畴、欧锦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4147595.9元及利息134295.7元(利息以4147595.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19日利息为134295.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如下:2017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地区××××旁的东莞市××××××之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含税总价为7360000元,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消防安装工程,并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该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2019年9月2日,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该消防安装工程审定金额为8807595.9元。根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办理结算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工程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能履行付款的义务。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工程款本金4147595.9元。为减少损失,及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准如所请。
被告辩称,其已于2020年7月30日支付了500000元,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本金应该相应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第2.1条)工程名称为东莞市××××××消防安装工程,工程内容为消防安装工程。2.(第2.3条)总工期为现场实际情况工作面交乙方消防工程施工日起100日历天。3.(第2.4条)工程合同含税总价为7360000元(税费税率6%),该合同价不含总包配合费。4.(第2.5条)承包方式:(1)本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2)乙方包材料、包人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包保修、包税费等。5.(第12.1条)乙方完成合同内工程及变更签证工程内容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后,提交本合同结算申请资料(且交付竣工图叁套),甲方需在收到乙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壹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办理结算完毕之日起甲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结算款的95%(含之前已支付的部分);乙方需要按要求提交相关发票;预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到两年质保期满后(从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0天内,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乙方剩余款项。6.(第13.1条)保修期限:以取得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保修期为两年。7(第13.3条)保修期满后二十天内,甲方必须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付给乙方。该施工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9年1月14日,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向被告出具一份编号为东应急消验字[2019]第0028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显示: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被告申报的世明科技大厦建设工程及第一层局部装修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19年9月2日,被告、原告、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形成一份《东莞市××××××消防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显示:结算价为8807595.9元。
2017年2月17日至2019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金额共计4660000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28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60000元。被告主张其已于2020年7月30日支付了500000元;原告确认已收到该500000元,但主张由于被告违约,所以该款项应该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再抵扣本金,原告亦明确该主张没有合同约定、没有法律依据。
另查,原告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1.案涉工程是指东莞市××××××消防安装工程;2.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3.案涉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从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即2019年1月14日起算,于2021年1月13日届满;4.案涉工程的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即440379.8元;5.原、被告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已于2019年9月2日结算,结算价为8807595.9元;6.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60000元。原告明确其诉请的工程款4147595.9元包含质保金。被告确认其尚欠原告工程款3647595.9元,但被告称因其资金没有回笼,缺乏资金向原告支付。另,原告主张被告明确因资金问题无法支付案涉工程款,鉴于被告支付能力,原告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包括质保金的工程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各项目报价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8张、业务凭证、电子回单7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前会议笔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且原、被告均在案涉施工合同中签章确认,应当视为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施工合同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享受自身权利、履行自身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是否合理、是否有依据;二、原告诉请的利息是否有依据。
争议焦点一。本院作如下分析:1.关于结算。原、被告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已于2019年9月2日结算,结算价为8807595.9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质量保证金。原、被告均确认案涉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从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即2019年1月14日起算,于2021年1月13日届满,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原告主张被告明确因资金问题无法支付案涉工程款,原告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包括质保金的工程款,但是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维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因此,质量保证金系为保障工程质量而缴纳的。故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质保期尚未届满,质量保证金(结算价8807595.9元的5%)的付款条件不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量保证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应付工程款。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60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虽原告主张由于被告违约,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支付的500000元应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再抵扣本金,但原告亦明确该主张没有合同约定、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办理结算完毕之日(2019年9月2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9月24日前原告支付至结算款的95%即8807595.9元×95%=8367216.1元,该工程款8367216.1元已满足付款条件,但被告只支付了5160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67216.1元-5160000元=3207216.1元。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超出本院之认定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二。结合上文论述,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已造成原告的损失,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从、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3207216.1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诉请的利息超出本院之认定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世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07216.1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3207216.1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55.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055.13元(原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83.41元,被告东莞市世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57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赖畅鹏
审 判 员  杨晓君
人民陪审员  刘晓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鹤云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