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4714号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江西瀛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味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汉桥。
被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负责人:吴天锐。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