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世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109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新厚沙路珊美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8106J。
法定代表人:陈汉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娴,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世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松科苑7号楼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24210716。
法定代表人:王国昌。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世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1民初198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世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等费用共2935865元(暂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75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世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5月27日,被执行人东莞市世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金2707216.10元、利息207334.37元、迟延履行金82434.73元、诉讼费及保全费35571.72元。二、双方同意:1、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59620.20元;2、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24312.24元;3、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24312.24元;4、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24312.24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支付到申请执行人的指定账户(开户名: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900××××4511,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厚街支行)。三、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31759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世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971执10913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 鑫 钢
审判员 司徒卓鹏
审判员 肖 荣 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志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