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21执625号
本院在执行江西鑫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04836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忠华
书记员 张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