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724号
原告:江西政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旧货大市场1#商业办公楼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32906730M。
法定代表人:胡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孝祥,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波,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沙龙街47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5005988N。
法定代表人:叶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邓金秋,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原告江西政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邓金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政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政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政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计2383元,由江西政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范友子
书 记 员 金 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