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22208号
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沙龙街47号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社区宏图大道64号万***香树花园3号商业楼商铺2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东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蓝 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