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51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负责人:***。 被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塘厦华联江西分公司)、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市塘厦华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工程余款225910元及赔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259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被告二系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民丰路临江商务区永红项目的投资开发商,原告系为临江商务区永红项目(消防水)安装工程的承包方。2017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塘厦华联江西分公司、被告二东莞市塘厦华联公司就临江商务区永红项目(消防水)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与原告具体对接项目的是被告三及**。该协议对工程情况、施工范围、承包形式、承包价款及支付、工期管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按照被告一、二提供的消防劳务报价单,管道及设备安装调试26元每米计算。其中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约定,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审核,工程款按照合同总价于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协议签订后,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原告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了消防水管道及设备安装调试等义务。原告完成了临江商务区旧改造项目CD201-J10地铁防火16#楼-27#楼、21#楼水泵房、喷淋消防水柱主管、风管下喷等工程,总计工程量28660米,根据协议报价计算,总计安装工程款745160元;永红项目合同外用工费用(即项目新增劳务用工)为65390元;协议内容及合同外用工总计工程款为824554元。承包项目完工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共计598644元,还欠22591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和被告核对工程量及工程总价,被告虽回应但拒不支付余款,拒接原告电话。 被告塘厦华联江西分公司、东莞市塘厦华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给本院的证据,2017年12月6日,塘厦华联江西分公司、东莞市塘厦华联公司与***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及附件,约定施工范围为临江商务区永红项目消防水所有安装工程内容,并就合同价款及支付、工程质量管理,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落款处加盖了东莞市塘厦华联公司的公章,***签字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本案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根据协议第8条规定“施工场地必须符合发包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验收条件”,第13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系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协议第8条约定施工场地验收必须符合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验收条件,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管辖范围,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当由协议约定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 琪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