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泽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1892号 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沙龙街47号1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泽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兴田新村兴田大厦(综合楼)4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泽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缴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收到缴交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签收上述缴交受理费通知书,但至2022年2月22日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彭 燕 审判员 **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璇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3.《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