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新又鲜超市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沙龙街47号1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新又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社区塘龙东路96号龙景生活广场1F1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9)粤1973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16517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1月4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东莞市新又鲜超市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6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在500000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2720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东莞市新又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生产经营,原址无可供执行财产。另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东莞市,经营一间名叫东莞市塘厦新又鲜食品便利店的财产线索,经查明,该便利店已不在原址生产经营。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