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3民初3599号
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快达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泰山路一号中星宜景湾住宅区三号楼703室租赁房屋。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快达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D区七层702-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快达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东莞市快达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依法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