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豫西建业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城关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松,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智,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进果,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坡,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飞,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铁良,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锦泰东大街与金凤路交叉口东南角建工大厦16层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豫西建业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4民终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豫西建业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百福
审 判 员 蒋瑞芳
审 判 员 辛季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峰
书 记 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