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1民初261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小伟,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锦泰东大街与金凤路交叉口东南角建工大厦16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921739805。
法定代表人:李清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胜宇,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舞钢市新行政审批中心三楼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88686863。
法定代表人:赵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全,河南九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红鸽
审判员  陈艳艳
审判员  郑康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栗彩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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