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原名称:河南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锦泰东大街与金凤路交叉口东南角建工大厦16层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芃樟,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芃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51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涉案合同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合同名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但合同的内容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专属管辖的案件,本案涉案合同属专属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涉案合同工程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此涉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应为追偿权纠纷,原告应向原审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该案应由原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应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案涉《内部承包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积极履约,任何一方违约,三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三方一致同意由甲方签订协议书地址安阳县住建局4楼,法院即安阳市安阳县法院管辖内立案执行”,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海雷
审判员  巩志芳
审判员  李瑞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彩红
书记员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