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民初296号
原告:**,男,1992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业,新疆塔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出生。
原告**与被告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因公告送达、鉴定等扣除审限六个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2元,减半收取计4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