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民初296号 原告:**,男,1992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业,新疆塔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出生。 原告**与被告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因公告送达、鉴定等扣除审限六个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2元,减半收取计4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