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眉山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与四川省峨眉山地质工程勘察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4240号
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
经营者:***,男,生于1966年8月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生于1976年1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峨眉山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兴隆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0236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峨眉山地质工程勘察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由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