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峨眉民初字第126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四川省峨眉山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尤建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啟栋诉被告四川省峨眉山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啟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