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彭州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5645号之一

原告:彭州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桂花镇利济村**。

法定代表人:林智鑫,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

法定代表人:蒋宁,职务不详。

第三人:林德辉,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彭州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职权追加林德辉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12月9日,原告彭州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州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州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彭州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李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