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5645号之一
原告:彭州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桂花镇利济村**。
法定代表人:林智鑫,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
法定代表人:蒋宁,职务不详。
第三人:林德辉,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彭州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职权追加林德辉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12月9日,原告彭州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州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州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彭州市鑫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李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