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垦利区垦利街道长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33号之一
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长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蒋宁。
被申请人: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罗永建。
被申请人: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
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长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垦利区垦利街道长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已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82859.2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对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实施了冻结;现垦利区垦利街道长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82859.28元的冻结。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燕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