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垦利区垦利街道长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33号
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长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蒋宁。
被申请人: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罗永建。
被申请人: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
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长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长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82859.28元或者同等价值的不动产、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青岛洪丰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长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山东建立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82859.2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燕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