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民初3459号
原告:***,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涛,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155号1栋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蒋宁,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园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