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2民初1672号
原告:曲乐,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住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住固安县。(系原告妹夫)。
被告:河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国贸中心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648473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曲乐诉被告河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曲乐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