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盛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4162号
原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兴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7149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金口镇南里村河南西侧第三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683292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色新区长广路8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8645653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