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执复9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571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21699128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信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建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30015147734J。
负责人:***,卫健局局长。
复议申请人昭通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威信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卫健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昭通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威信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9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威信法院(2022)云0629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威信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9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
2.本案发回威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