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1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九台区莽卡满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莽卡满族乡颁金街。
法定代表人:赵俊光,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环城路1655号中东财富中心14楼1404室。
法定代表人:吴美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松,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九台区莽卡满族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市九台区莽卡满族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王忠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