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5财保29号
申请人:**,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中东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美忱,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询被申请人吉林省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南部新城支行的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存款并冻结存款33915元。申请人**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卡(账户:×××)内存款34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吉林省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南部新城支行的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南部新城支行的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存款33915元,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申请人**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卡(账户:×××)内存款34000元,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银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东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