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5执保456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吉2405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询被申请人吉林省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南部新城支行的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南部新城支行的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存款33915元,期限为一年;三.冻结申请人**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卡(账户:×××)内存款34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院不再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众信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