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

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与昆明东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10310号
原告: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540037。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十八号平台办公楼C-301。
委托代理人:毛梦飞,系公司行政部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东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孝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7732354Y。
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与南坝路交叉口。
委托代理人:王体美,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东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东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培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