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9380号
原告:***,女,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圆圆,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7194540037,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鼎科技园十八号平台办公室C-301。
法定代表人:熊伟。
被告: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6523358F。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2-10-7地块(云铜康柏尔大厦)第3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邓琳燕。
原告***与被告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7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林 昆
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
人民陪审员 钱志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