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57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人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57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